114年度北保險小字第33號
原 告 李淑霞
一、原告與
被告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本件給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
二、又原告應具狀表明對於被告為本件請求給付之原因事實為何(如係依執行法院之
執行命令為請求,應提出本件已核發之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或支付轉給命令;如係主張依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則應表明被告符合侵權行為要件之原因事實為何)。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並補
正本件原因事實,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