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保險小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誼怡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游美芳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0元,應繳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以裁定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