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保險簡字第28號
原 告 詹士民
被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費事件,原告
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原告先前都是在
被告之彰化溪湖辦事處投保相關保險契約,因往返臺北路途遙遠,
爰聲請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審理等語。
二、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
羈束。前項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但專屬於他法院管轄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30條定有明文。
三、
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費事件,原告係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起訴,經該院員林簡易庭以114年1月21日114年度員保險簡字第1號裁定移送本院審理後,該裁定於114年1月23日、2月7日分別送達於被告及原告,
嗣未經
抗告而確定,有
起訴狀、裁定書、送達證書
可參。且依起訴主張之原因事實,應無
專屬管轄之情形。依
前揭規定,本院須受該確定裁定之
羈束,不得再將本件訴訟移送於其他法院。原告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