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保險簡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險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保險簡字第28號
原      告  詹士民  
被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張家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費事件,原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告先前都是在被告之彰化溪湖辦事處投保相關保險契約,因往返臺北路途遙遠,聲請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審理等語。
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前項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但專屬於他法院管轄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30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費事件,原告係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起訴,經該院員林簡易庭以114年1月21日114年度員保險簡字第1號裁定移送本院審理後,該裁定於114年1月23日、2月7日分別送達於被告及原告,未經抗告而確定,有起訴狀、裁定書、送達證書可參。且依起訴主張之原因事實,應無專屬管轄之情形。依前揭規定,本院須受該確定裁定之羈束,不得再將本件訴訟移送於其他法院。原告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