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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保險簡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保險簡字第47號 原 告 吳幸修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江宇鈞 本件因於 言詞辯論期日終結後,原告經其與家人討論後進狀表示 願撤回本件並 聲請退費, 衡酌被告訴訟代理人亦已明示同意原告 撤回等語,為利本件 兩造平息紛爭,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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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