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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保險簡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保險簡字第47號
原      告  吳幸修  

訴訟代理人  黃柚愷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郭瀞憶  
            江宇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於言詞辯論期日終結後,原告經其與家人討論後進狀表示
願撤回本件並聲請退費,衡酌被告訴訟代理人亦已明示同意原告
撤回等語,為利本件兩造平息紛爭,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子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