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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保險簡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保險簡字第5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洪心怡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參 加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李宣儒 李俊瑩 被 告 徐慶安 上列 當事人間訴請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 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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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