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保險簡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山明
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街000巷 00號0樓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繳第二審
裁判費4,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以裁定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