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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全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假扣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全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青想藝術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荌棈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漾澤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沛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以新臺幣165,000元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494,213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提供擔保金新臺幣494,213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526條第1項、第2項、第52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所主張之請求,依其提出之被告公司登記資料、細胞展售店合約書、兩造LINE對話紀錄、裝修驗收單、結算單等件影本,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然於所述假扣押之原因,則釋明有所未足。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為此擔保足以補其釋明之不足,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附註:
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聲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