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再簡字第8號
再審原告 黃謝素娥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6年度北簡字第48168號
宣示判決筆錄,提起再審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再審原告主張廢棄本院
上開確定判決之再審利益為新臺幣39萬20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400元,再審原告繳納3000元,尚應繳納24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
駁回再審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