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黃心彤(原名黃秀蘭)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
聲請人就其與
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消債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同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規定甚明。
二、查聲請人提出
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9日以114年度北司補字第2874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6月11日送達聲請人
聲請狀內所指定位於臺中市西區之送達處所,此有送達證書和卷內資料
可稽。
詎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
可憑,依
首揭規定,其聲請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