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筆錄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
相 對 人 三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曾明德
參 加 人 樺福大坪林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文超
代 理 人 林燕勤
上列
當事人間114 年度北司簡調字第285 號修復漏水事件,於中
華民國114 年4 月24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
如下:
書 記 官 宋德華
調 解 委員 洪晉鈺
調解成立內容:
一、針對
本件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
土地上「樺福大坪林管理委員會」如附件1 所示地下一層發
電機室左側臨污水陰井下方、右側牆面及地面等三處漏水及
地下室倉儲式停車空間(B4)位置漏水,相對人願給付新臺
幣陸萬參仟伍佰貳拾伍元予參加人,給付方式:當場交付附
件2 支票乙紙,經參加人法定代理人及代理人收受無誤。
二、就前項所示漏水瑕疵,
聲請人及參加人不得再對相對人及第
三人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其他主張或請求,參加
人亦同意不再對聲請人提出其他主張或請求。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代理人 林倖如律師
相對人代理人 曾明德
參加人法定代理人及代理人 黃文超、林燕勤
調解委員 洪晉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 記 官 宋德華
司法事務官 盧瑞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