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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司補字第 25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補字第2599號
聲  請  人  達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純兵  
代  理  人  李杰儒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給付貨款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美金2,493,098.08元,依本件收文日
  114年5月15日之美金現金匯率1:30.455計算,折算新臺幣為75,927,302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軒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