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司補字第2760號
聲 請 人 羅美茱
林貝珊
共 同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卡利諾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房屋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
本件調解標的金額,並
按調解標的金額補繳聲請費、陳報附表所示事項,
如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同法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且未於
聲請狀上載明調解標的金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調解標的金額,並據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
,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未查報
上開調解標的價額,爰
參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核定之,應繳納聲請費2,000元,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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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段00號1樓及地下室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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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 繼承人林宗翰之 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承之管轄法院家事庭函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