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司補字第296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聲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為同條例第153 條之1 第1 項所規定。而債務人因債務清理而聲請調解時,如
債權人均
非金融機構,僅屬任意調解,
尚非該項所定強制前置調解
,原應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徵收聲請費;
惟考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 條之1 規定之立法本旨係為減輕債務人負擔,基於目的性擴張解釋,應認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不問係任意調解或
強制調解,其聲請費均不得高於該條例第153 條之1 第1 項所定之新臺幣1,000 元,有司法院101 年第2 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5 號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
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
可參。
二、查聲請人提出
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