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司補字第3434號
聲 請 人 林逸涵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調解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聲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為同條例第153條之1第1 項所規定。又
債權人如
非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 項
所稱之金融機構,即
難認有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之
適用,
惟考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規定之立法本旨,係在減輕債務人之負擔,基於目的性擴張解釋,應認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不問係任意調解或
強制調解,其聲請費均不得高於消費者債務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所定之1,000元,此有司法院101年第2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5號意見
可資參照。
二、查聲請人提出
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