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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司補字第 47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補字第4743號
聲  請  人  黃勢棠  

代  理  人  林慶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債務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為同條例第153 條之1 第1 項所規定。又債權人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所稱之金融機構,即難認有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之用,考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規定之立法本旨,係在減輕債務人之負擔,基於目的性擴張解釋,應認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不問係任意調解或強制調解,其聲請費均不得高於消費者債務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所定之1,000元,此有司法院101年第2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5號意見可資參照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