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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司補字第 48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補字第4825號
聲  請  人  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杜小姐間聲請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杜小姐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此部分聲請。
  理  由
一、聲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並宜記載其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號碼,為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明定。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以杜小姐為相對人,而未提出該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本院雖已職權調查起訴狀所載門號,其門號使用人並相對人杜小姐,致難以確定該相對人杜小姐之當事人能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為,即駁回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