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司補字第4825號
聲 請 人 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杜小姐間聲請
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杜小姐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並提出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此部分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人書狀應記載
當事人之姓名,並宜記載其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號碼,為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明定。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以杜小姐為相對人,而未提出該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本院雖已職權調查
起訴狀上
所載門號,
惟其門號使用人並
非相對人杜小姐,致難以確定該相對人杜小姐之當事人能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為,即駁回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