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司補字第4827號
聲 請 人 蘇國華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債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聲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 項規定,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為,即駁回
本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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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請人租屋居住於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之證明文件(如房屋 租賃契約、租屋證明…等,或承租之同居人、借住人出具聲請人確實居住之 切結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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