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司補字第4921號
聲 請 人 黃心儀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債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並補正具本院管轄權之證明文件如房屋租賃契約、租屋證明等,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聲請。
理 由
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規定:
債務人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
。
二、查聲請人提出
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
亦未提出具本院管轄權之證明文件(如房屋租賃契約、租屋證明…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 項規定,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