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司補字第5175號
聲 請 人 簡寶秀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祿隆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修復漏水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及補正
兩造第一類地籍登記謄本,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聲請。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調解,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
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同法第405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000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並應舉證聲請人確為
請求權人、相對人為義務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第405條第2項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