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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司補字第 56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補字第5693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恆洲薄膜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睿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景佳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款項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5,500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