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司補字第5847號
聲 請 人 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永宏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返還溢付款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並補正
兩造間弱電系統及智慧監獄專案管理工程
承攬合約書全文,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聲請。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聲請調解,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
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同法第405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
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0,000元,應徵聲請費3,000元;聲請人亦未提出
系爭弱電系統及智慧監獄專案管理工程承攬合約書,致無法明確兩造
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