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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司調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調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時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時煬   
          
          
          
相  對  人  英菲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博璿  
          
上列當事人聲請返還價金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相對人之公司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大同區,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