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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司調字第 2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調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吳秀蘭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上列當事人聲請回復原狀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其為土地所權人,請求相對人應拆除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外牆及將坐落新北市○○○段○○○段00000地號上之鐵皮建築恢復原狀返還聲請人等語。上開土地既係坐落新北市板橋區,且本件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依前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