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司調字第 5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調字第564號
聲  請  人  林桐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彥良、季橋工程有限公司、唯郡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清償借款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齊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以114年度北司調字第564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5年1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查詢結果可憑,依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