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司調字第69號
李友晟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間聲請回復帳號使用權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
本件調解標的金額,並
按調解標的金額補繳聲請費,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且未於
聲請狀上載明調解標的金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調解標的金額,並據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
,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
非基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且聲請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明確,亦不能核定,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則本件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繳納聲請費2000元。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