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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司調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帳號使用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調字第69號
聲  請  人  陳宥蓁  
代  理  人  湛址傑律師
            李友晟律師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聲請回復帳號使用權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本件調解標的金額,並調解標的金額補繳聲請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且未於聲請狀上載明調解標的金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調解標的金額,並據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
  ,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基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且聲請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明確,亦不能核定,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則本件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繳納聲請費2000元。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