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司調字第718號
聲 請 人 林正豐
林英章
林靜怡
相 對 人 林明德
呂建順
林宜靜
寬昱廣告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
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規定甚明。
二、
本件相對人住所地分別在苗栗縣、新北市中和區;相對人公司設於臺北市內湖區,揆諸前揭規定,臺灣苗栗、新北、士林地方法院皆有管轄權,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應係違誤。經查其聲請調解解散清算之鋐元建股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內湖區,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