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司調字第732號
聲 請 人 王正怡(原名王玉英)
相 對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調解事件之管轄法院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
二、本件
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非屬金融機構,依101 年第2 期民事業務研究會(
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
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本件聲請僅屬任意調解,並非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前置調解。故應依一般調解事件定其管轄權,
經查,相對人之公司址在臺北市內湖區,有本院職權查詢之相對人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
可稽,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