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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司調字第 8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調字第829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信凱間聲請給付電信費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件相對人業已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其權利能力即因死亡而終了,自無當事人能力,揆諸首揭規定,應屬不能調解,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