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司調字第84號
聲 請 人 瑭琪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萬泰祥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修復漏水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
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以113年度北司補字第4163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4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
可稽。
詎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
可憑,依
首揭規定,其聲請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