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司調字第879號
聲 請 人 碩醫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新天地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給付工程款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於調解程序
準用之。
二、
經查,
聲請人聲請調解並請求
相對人依工程契約等為給付工程尾款。
惟相對人
主事務所在或主營業所之所在地為桃園市平鎮區,有經濟部工商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復查無得適用特別審判籍之規定,是本件自應由相對人公司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