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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司調字第 8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調字第879號
聲  請  人  碩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哲銘  
代  理  人  林聖鈞律師

相  對  人  新天地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江甫  
上列當事人聲請給付工程款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於調解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並請求相對人依工程契約等為給付工程尾款。相對人主事務所在或主營業所之所在地為桃園市平鎮區,有經濟部工商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復查無得特別審判籍之規定,是本件自應由相對人公司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