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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司調字第 8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調字第885號
聲  請  人  碩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哲銘  
代  理  人  林聖鈞律師
相  對  人  新天地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江甫  
上列當事人聲請返還訂金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主事務所設在桃園市,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