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司調字第94號
聲 請 人 北國霖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漢特御邸管理委員會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給付維修費用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
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規定甚明。
二、
經查本件
相對人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依前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