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小字第1024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高素霞即高照峰之
繼承人、高沛誼(原名高素枝)即高照峰之
繼承人間返還電信費欠款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20日起訴,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4萬406元,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