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小字第1068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品萱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住所地在台北市內湖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
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且查無
兩造間
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屬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