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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小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15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宗輝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在臺南市永康區,有被告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且查無兩造間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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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