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小字第115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莊仲容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
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
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113年7月23日駕駛車號0000-00號車,行經新北市汐止區北山橋上橋處,因偏右行駛未保持安全間隔之過失碰撞原告承保BYA-5779號車,依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等語。查本件侵權行為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依
上開規定,本院
審酌訴訟證據調查之便利性,本件應由侵權行為地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較為妥
適,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