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小字第1235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彥希
上列原告與
被告王繼遠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新臺幣(下同)91,494元,依法應徵收裁判費1,500元。然查,原告共計繳納裁判費2,50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3紙附卷
可稽,足認原告溢繳裁判費1,000元。本院依
上開規定,自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