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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小字第 12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244號
原      告  承泰商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信霆  
訴訟代理人  蔡宇枻  
被      告  八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尊中  
訴訟代理人  廖家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設備租賃合約書第10條:「因合約如有爭訟,雙方同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雙方合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合約書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