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小字第126號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華世營造有限公司、王建博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王建博
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如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第436條之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定有明文。二、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記載被告為華世營造有限公司及王建博 ,惟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資料,致本院無從確定被告王建博之當事人能力有無及其真實住居所,是原告之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準此,爰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之資料,逾期如有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本件之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