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小字第 137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1376號
原      告  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建銘  
訴訟代理人  錢清祥  
            楊鎮愷  
被      告  陳威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381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7,38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
合    計       1,5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韻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