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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小字第 14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417號
原 告 傑思愛德威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佳燊
訴訟代理人
李羿靜
被 告 源創國際整
合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垠兆
上列
當事人
間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