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小字第1491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雲永一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36條之9定有明文。二、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590元,係
小額事件,原告為
法人,且其本件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款,顯屬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此有原告所提購物分期付款約定書附卷
可按,而本件
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楠梓區,亦有
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
足稽,是依
上開法律及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等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
移轉管轄至
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審理,以茲適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