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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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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小字第 18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807號
原      告  林昌慶  
被      告  生活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柴佩瓏即柴惠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等語;查:本件被告營業所在地位於桃園市桃園區,有被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也沒有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移轉管轄至被告營業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以茲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韻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