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小字第1827號
原 告 科捷網路平台有限公司
被 告 鄭素惠即令和產後護理之家
林哲葦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
辯論之必要。原告應補正說明下列事項:主張民國113年6月份之送洗費用為新臺幣6萬4,550元,依據原告所提出之送洗手寫單據係如何加總得出,並說明單位、金額如何換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