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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小字第 18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844號
原      告  皇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清池  
被      告  鶴馨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誠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1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如委任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並載明有無授與訴訟代理人特別代理權,又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如有變更,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