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小字第202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台中
分公司(即車牌號牌RFF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
被告營業所位在臺中市北屯區,有汽車車主例始查詢資料、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
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屬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
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