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小字第2219號
原 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炫政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優隔股份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8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