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小字第24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伊瑪格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黃莉蓁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
上訴,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
上訴程序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3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15日送達
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繳,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確定證明清單
在卷可稽,其
上訴自屬不合法,
爰依前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其
上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