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小字第2526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伯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未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