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小字第2610號
原 告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日春餐飲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
補正被告日春餐飲有限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住居所,逾期未
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以李燿忠為被告日春餐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提起
本件訴訟,
惟李燿忠業於原告起訴前之民國114年1月31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可稽,而被告僅置董事1人即李燿忠,有被告
公司變更登記資料表附卷足參,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已死亡,被告顯無從為有效訴訟行為,其訴訟能力已有欠缺,依
上開法條及說明,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陳報被告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未
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